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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離婚訴訟案代理案件分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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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榮罡律所:離婚訴訟代理案件分析

    王某與張某是大學同學,雙方交往時間很長,彼此十分了解,感情和睦。大學畢業后,他們在鄭州定居,生活得十分愜意。原本在大家眼中和睦恩愛的夫妻二人,卻因婚后孩子撫養問題等生活瑣事爭吵不休,直至走到婚姻崩潰的邊緣。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,一直內向、老實的張某在婚內出軌且有一名私生女。這些事實徹底顛覆了王某的認知,令她一度精神萎靡,但為了孩子,她還是振作了起來,積極地面對生活,并將以上遭遇訴諸法律,走上維權之路。

    2014年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,婚后生育一子。2019年9月,張某提起與王某離婚之訴,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。調解書主要內容為:雙方自愿離婚,張某一次性給付王某人民幣350000元,雙方互不再追究。而張某與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已兩歲。王某訴稱離婚后才發現此事,王某一直擔心張某不會再給予其他補償,起訴也沒有用,且經過多次咨詢都認為無法獲得賠償。

    榮罡律師接到咨詢后,認真地解答了王某的疑問。對律師產生信任后,王某又多次就自己的顧慮向榮罡咨詢,榮罡律師經過分析,告訴她本案還有轉機。離婚時張某支付這筆錢,是因婚后女方照顧家庭較多,且女方經濟困難,男方給予的經濟補償并不包括男方出軌給女方造成的精神損失費。律師的話再次點燃了王某的信心,于是她委托榮罡律師代為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張某給予精神損害賠償。

    在法庭上,張某多次強調已經一次性給予王某補償金,不能再重復訴訟的主張,被榮罡律師一針見血地指出,本案不屬于“一事不再理”的情況,王某要求支付的是精神損害賠償,而不是經濟補償金,兩個案子所主張的項目不同,依據的事實與法律也不一樣,張某的觀點應全部被駁回。最終,法院采納了榮罡律師的觀點。

    本案代理律師榮罡律所王嘵潔律師

    離婚后發現對方曾出軌能否維權

    北京榮罡律師事務所王嘵潔律師接受委托代理后,第一時間對王某的上訴要求給予肯定,當離婚后發現對方有隱瞞過錯行為,是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。

    離婚案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

   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四條規定:“夫妻應當互相忠實,互相尊重;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,互相幫助,維護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”;第四十六條規定“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”;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“損害賠償,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”。被告張某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行為,并生育一女,導致離婚,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,應當支持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,即判令被告張某給付原告周某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30000元。宣判后,雙方均未提出上訴。

    榮罡律所王嘵潔律師說法:

    夫妻互相忠實,不背叛愛情,不僅是傳統美德,更是法定義務。對婚姻不忠實,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,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,拆散了家庭,還傷及無辜的子女,敗壞社會風氣,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。在本案中,即便是離婚后發現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,請求精神損害賠償,人民法院也依法應予支持。

    王嘵潔律師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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